原告: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钱 卫
书记员:王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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