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9年3月14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卫军
书记员:张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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