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尹忠民(尹某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显坤,大庆市龙凤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煜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强(杨煜锋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奕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凤(吴奕霖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辉,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庆云(杨煜锋祖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杨煜锋、尹某因与被上诉人吴奕霖、原审被告黄庆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结合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已在原审法院对本案的涉案协议书提起的撤销权之诉的新证据,本案原审原告请求原审被告履行协议,两起案件相关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本案必须在撤销权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基础上,才能对本案准确裁判。故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尹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及上诉人杨煜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海陆 审判员 袁丽斯 审判员 于志友
书记员:李军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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