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福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灵某分公司,住所地灵某县新开北街。负责人:胡晓龙,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B栋1811。负责人:刘玉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河北福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灵某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计689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康 静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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