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李庆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煤山营业部
李瑞杰
胡某某
杨亮
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教师。
委托代理人李庆通,系巨鹿县育红实验学校推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煤山营业部
负责人张伟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胡某某。
被告杨亮,农民。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瑞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杨亮及其代理人、被告人保财险长兴支公司的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无责任,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人保财险长兴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的部分,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金额30万元内予以赔付,原告因受伤遭受痛苦,应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实际确定数额为5000元,根据原告受伤情况,确定营养费为200元,原告的损失共计108263元,其中鉴定费700元由被告杨亮赔付,因杨亮先行垫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原告再返还杨亮1300元,被告人保财险长兴支公司赔付原告10756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煤山营业部赔付原告杨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7563元;被告杨亮赔付原告鉴定费700元(因被告杨亮先行垫付医疗费2000元,扣除该700元后,原告应再返还杨亮1300元),以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00元,被
告杨亮负担13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无责任,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人保财险长兴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的部分,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金额30万元内予以赔付,原告因受伤遭受痛苦,应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实际确定数额为5000元,根据原告受伤情况,确定营养费为200元,原告的损失共计108263元,其中鉴定费700元由被告杨亮赔付,因杨亮先行垫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原告再返还杨亮1300元,被告人保财险长兴支公司赔付原告10756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煤山营业部赔付原告杨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7563元;被告杨亮赔付原告鉴定费700元(因被告杨亮先行垫付医疗费2000元,扣除该700元后,原告应再返还杨亮1300元),以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00元,被
告杨亮负担13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李瑞锋
书记员:越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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