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55年8月27日,住鄂州市华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金桥,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鄂州市葛店经济开发区三王村委员会。负责人:余宏胜,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龙,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王风味泡菜厂。经营者:魏绍勇,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鄂州市葛店经济开发区三王村委员会、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王风味泡菜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四明
书记员:杜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