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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清泉与被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清泉
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谢海英
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清泉,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
被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北山新区金色阳光小区。
组织机构代码68275099-1。
法定代表人李少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海英,河北省滦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泉与被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张连军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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