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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清平与徐某某、向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清平
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向某

原告杨清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被告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平诉被告徐某某、向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清平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向某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清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清平撤回对被告徐某某、向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杨清平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杨清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清平撤回对被告徐某某、向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杨清平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审判员:李小艳
审判员:黄海燕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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