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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崔某某、崔某那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崔某某
崔某那
杨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邓涛
杨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崔某某,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崔某那,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东环南大街259号101室。
委托代理人邓涛、杨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陈树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崔某某、崔某那、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作出书面说明。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崔某某、崔某那、河北万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作出书面说明。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庞颜玲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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