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淑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梅,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丰,黑龙江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伙协议纠纷,杨淑艳、朱某某在一审时诉请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伙进行清算并要求判令陈某、吴某某返还侵占的合伙盈余款、占用的合伙资金及给付利息损失,而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并未对杨淑艳、朱某某与陈某、吴某某合伙期间经营与盈亏情况进行审理和清算,判决遗漏诉讼请求,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且一审法院在未对合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对部分合伙财产进行分割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阳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绥阳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淑艳、朱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陈某、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峄东 审判员 董春香 审判员 邹悦江
法官助理 邓 尧 书记员 王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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