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淑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绥中乡海林村2组。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绥中乡海林村2组。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上集镇国栋村。委托代理人:戴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西北街2委15组250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淑秋、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张清宝负担。
审判员 赵庆祥
书记员:周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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