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淑琴,女,194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若煜,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唐山市滦县新城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燕新路营销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南段56号。
负责人:高伟,系该公司经理。
杨淑琴与杨若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燕新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杨淑琴于201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淑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6.0元,减半收取计973.0元。
审判员 孙艳春
书记员: 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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