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淑景
刘铁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杨淑景。
委托代理人刘铁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景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景以被告已履行偿还义务为由,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淑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淑景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淑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淑景负担。
审判长:边炳有
书记员:张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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