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淑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农民。
被告董明某,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敏与被告梁某某、董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淑敏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淑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淑敏负担。
审 判 长 赵东胜 审 判 员 曹 菁 人民陪审员 张新林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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