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淑好
曹晓红(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作成
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淑好,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晓红,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作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好诉被告张某某、张作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好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淑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淑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杨淑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淑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淑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杨淑好负担。
审判长:赵增儒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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