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淑华
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张立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胡蒙
原告:杨淑华,女,1965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新,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冉文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蒙,女,1988年11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杨淑华与被告张立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淑华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
,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立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华撤回对被告张立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淑华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华撤回对被告张立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淑华承担。
审判长:王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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