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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华与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淑华
赵月芹(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
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崔坡

原告杨淑华,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户籍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代理人赵月芹,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南区镜泊湖东路西、渤州街北,组织机构代码58814400-4。
法定代表人王振兴,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坡,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华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华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淑华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退还原告杨淑华人民币4200元,收取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杨淑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淑华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退还原告杨淑华人民币4200元,收取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杨淑华负担。

审判长:王雪皎
审判员:马莹
审判员:尹宇

书记员: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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