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李世清(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孙金花(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河北硕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立宏(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
刘普
刘碧海
叶芳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清,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花,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硕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泰山大街东村宿舍楼西。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宏,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普,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碧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叶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杨某诉被告河北硕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碧海、叶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杨某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675元,减半收取9433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675元,减半收取9433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陈存利
审判员:王连月
审判员:郝晓霞
书记员:马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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