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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葛燕峰

书记员:周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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