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葛燕峰
书记员:周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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