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川,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钧,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蔡某某(陈某某之夫)。
原告杨海某与被告陈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海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蔡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12年2月18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蔡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某某于2012年2月18日向原告杨海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多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支付借款及利息,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杨海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还款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因此,原告杨海某要求被告陈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上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没有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某按照该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是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蔡某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蔡某某偿还原告杨海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1.5%算至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用560元,由被告陈某某、蔡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亚平 审 判 员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周晓东
书记员:曾安华 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