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小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某诉被告朱某某、陆某某、朱小弟共有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凌 琳
书记员:苏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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