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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某与张家口市神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神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苑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307020000。
法定代表人:郭成,总经理。
第三人:张家口市宣化晨光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流水巷一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滨,总经理。

原告杨海某与被告张家口市神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家口市宣化晨光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海某负担。

审判员  李海峰

书记员:韩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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