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杨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王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系原告杨海军之妻。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反诉原告):沈爱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田民,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海军、王某平与被告宋某某、沈爱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杨海军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沈爱珠的起诉。被告宋某某、沈爱珠于2018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本案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军、王某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沈爱珠的起诉,被告宋某某、沈爱珠请求撤回本案的反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杨海军、王某平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宋某某、沈爱珠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7495元,减半收取计3747.5元,由原告杨海军、王某平负担。案件受理费反诉费)2900元,由反诉原告宋某某、沈爱珠负担。
审判长 沈鹏飞
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
人民陪审员 王健
书记员: 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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