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东
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
原告:杨海东,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张百湾镇西洼子村。组织机构代码:60158492-9。
法定代表人:薛寒冬,职务:经理。
原告杨海东与被告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海东及委托代理人刘佳欢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海东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寒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针对退股签订协议,该协议真实有效,被告到期未履行,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被告应当全面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海东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2年11月25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海东违约金3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与一审相同数额的上诉费,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针对退股签订协议,该协议真实有效,被告到期未履行,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被告应当全面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海东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2年11月25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海东违约金3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滦平县京铁磁源铁选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邹红霞
审判员:盖世杰
审判员:李安琪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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