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与李某某、许某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司机。
委托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司机。
委托代理人刘献军。
被告许某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许某市梨园转盘东一公里(万里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耀,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某市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许某市议台路19号。
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克红、许某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贵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瑞华,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献军,被告许某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某市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6日4时25分,原告杨某雇佣的司机宋增生驾驶鲁Q×××××-鲁Q×××××挂“欧曼通广九州”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前方行驶于右侧车道的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豫K×××××-豫K×××××挂“解放-汇达”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鲁Q×××××-鲁Q×××××驾驶员宋增生,乘车人李俊彬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且有货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邢台支队南宫大队出具冀公(高)交(邢南)认字[2016]第01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增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俊彬无事故责任。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邢台支队南宫大队委托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车辆和货物损失进行评估:原告的车辆估损金额为219577元,公估费为10000元。货物损失39541元,公估费3000元,共计损失272118元。被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评估。
另查明,鲁Q×××××-鲁Q×××××挂实际车主为原告杨某,挂靠于山东省蒙阴县顺源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由司机宋增生驾驶。豫K×××××-豫K×××××挂“解放-汇达”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系被告李某某从被告许某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实际车主是李某某,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该车与许某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车辆安全互助合同,第三责任互助金额主车100万元,挂车5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分期付款合同书、车辆安全互助合同。保险单、行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豫K×××××-豫K×××××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某市分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某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按责任划分承担。被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有车辆安全互助合同,并要求许某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车辆安全互助合同代为赔偿。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剩余部分由被告许某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即(219577元+39541元-2000元)×30%=77135.4元。公估费费13000元由被告李某某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30%,即13000元×30%=3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车损2000元。
二、被告李某某负担原告杨某公估费3900元。
三、被告许某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车损及货物损失77135.4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77元,被告李某某负担9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贵龙

书记员:孟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