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石家庄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李镜泉,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张玉民,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权有权作出合理处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担负。
审 判 长 苏富军 审 判 员 王彦生 人民陪审员 孙文君
书记员:董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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