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原告杨某某。
原告杨和平。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胜勇,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
被告杨水利。
被告杨绿洲。
被告杨茂林。
被告湖北正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镇徐桥街。
法定代表人:但义杨,该公司经理。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涛,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万品,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洪舟。
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和平诉被告杨某某、杨水利、杨绿洲、杨洪舟、杨茂林、湖北正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正辉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4年3月6日,(甲方)斗山村杨三太湾与(乙方)湖北正辉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甲方将本湾面积600亩的湖面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30年,(自2015年2月1日至2045年2月1日)。在甲方签章处,有杨某某、杨水利等20位村民签字,经查实,甲方签名处除被告五人系本人签名外,其余15位村民系上述五人代签,另外,该合同既未经斗山村委会同意,也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综上,6被告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6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涉案合同当事人为斗山村三组和湖北正辉公司,3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和平对被告杨某某、杨水利、杨绿洲、杨洪舟、杨茂林、湖北正辉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杨某某、杨和平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宏 审 判 员 张 彬 人民陪审员 夏素娥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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