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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国,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两年。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杨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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