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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吴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复兴,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伊凡(系被告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蔡龙兴

书记员:邹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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