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梅,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光华街146号。法定代表人:王燕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乃芹,北京驭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凤羽
书记员:董俊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