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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上海昊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张玲,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申请人:上海昊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锐。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因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龙翔、上海昊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昊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沪DEXXXX价值为人民币10万元的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昊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沪DEXXXX重型厢式货车一辆。
  本案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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