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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杜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被申请人: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振,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淼,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彦存与被申请人杨某、杜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7)冀0682民初4152号民事裁定,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彦存名下价值1450万元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彦存于二O一八年二月六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裁定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马彦存名下价值1450万元的房产后,被申请人杨某已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马彦存名下价值1450万元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光亚
人民陪审员 王红
人民陪审员 刘敏

书记员: 王培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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