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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昌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志,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勇审判员丁盼审判员赵湘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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