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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余正国、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勋,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正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与被告周某某系姐妹关系。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余正国、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于2017年9月29日由审判员李俊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纯海、田继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勋、被告余正国及被告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余正国系同乡关系,2009年底,被告余正国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碍于情面,于2009年11月24日和12月1日共向被告余正国给付借款20万元,被告余正国出具借条两张,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时至今日,被告余正国仍未还款。另据查,被告余正国和周某某为夫妻关系,此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余正国向原告杨某某借款20万元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间,但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余正国主张权利。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周某某对该20万元借款是否承担责任。因被告余正国向原告借款时,被告周某某与被告余正国已不是夫妻关系,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向被告周某某主张权利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周某某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正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20万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对被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560元均由被告余正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俊峰 人民陪审员  郑纯海 人民陪审员  田继平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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