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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上海中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紫薇路XXX弄XXX号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汤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举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上海中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朱  力

书记员:周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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