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春梅,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杨某某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石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用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宽军 代理审判员 马晶晶 代理审判员 熊 蓓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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