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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某某、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
法定代理人:贾某,系原告杨某某的母亲。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原告杨某某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尹丽环,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杨某某(杨景林),。
被告:彭增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杨景林)、彭增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本院庭前进行了调解。
原告杨某某诉称,三被告在开设武术培训班,2018年2月16日,大年初一大街上特别热闹有人在敲鼓,被告领着学员在大街上耍刀弄棍做宣传,引的四邻八乡的乡亲都来观看。原告母子随着大家也到街上看热闹,由于被告三轮车放置的武术刀具较长,伸出车外,原告路过时刀刃将原告脸部划伤。后原告被送往石家庄市第一医院治疗,花费3000多元。由于被告管理不周,致其所有的武术器械划伤原告,故请求判令:1、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15000元。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素志

书记员: 聂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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