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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林某某与林某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成柱,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某某。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宜昌宝佳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中南路22号5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波,总经理。
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号滨江新天地2-1103室。
负责人:林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王某、宜昌宝佳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林某某、王某、宜昌宝佳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5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林某某、王某、宜昌宝佳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林某某、王某、宜昌宝佳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林某某、王某、宜昌宝佳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建江 人民陪审员  鲁先军 人民陪审员  李明喜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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