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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王某某、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寇强,系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包和全

书记员:刘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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