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河南,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锦阳小区C6栋1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5401301514。
被告阴梁,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凯鸿国际华城3区21栋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6306161554。
委托代理人周光华、简新,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河南与被告阴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河南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河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河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杨河南负担。
审判员 李志雄
书记员:饶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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