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沙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任重,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斌,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甜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娇娇,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沙沙与被告蒋海某、徐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存在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杨沙沙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0元,退还原告杨沙沙。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杨沙沙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 璐
书记员:胡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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