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汉桥
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承某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于德海
屈某某
原告杨汉桥。
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德海。
被告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汉桥与被告承某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承某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被告屈某某的工程款人民币92348.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承某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被告屈某某92348.00元的工程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承某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被告屈某某92348.00元的工程款。
审判长:张连军
审判员:崔晓明
审判员:候宗雨
书记员:周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