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涵,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万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于法无悖,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万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
审判员:周奕南
书记员:梁圣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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