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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石兰,上海高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5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朱格丽

书记员:吴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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