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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刘廷国(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史学志(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史学志,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明确具体,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明确具体,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田广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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