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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永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陈庆
杨永明
李加芬
妻子
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庆。
被告杨永明。
委托代理人李加芬,
被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永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庆、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加芬、郭永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间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原、被告父亲生前留有遗嘱,称将2.9亩承包地由被告耕种,经鉴定该遗嘱的签字系杨维良本人所书写,但依照法律规定,杨维良的遗嘱仅可处分其个人财产,该2.9亩土地中,杨维良仅可处分其个人的承包经营权,仅为1.12亩由被告依法遗嘱继承。本案中争议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原告与杨维良在同一户,现杨维良死亡,除其遗嘱中应依法由被告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其余部分应由该承包农户继续耕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争议的承包地1.72亩。
二、本案争议的2.9亩土地中1.12亩由被告在承包期内依遗嘱继承,继续耕种。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间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原、被告父亲生前留有遗嘱,称将2.9亩承包地由被告耕种,经鉴定该遗嘱的签字系杨维良本人所书写,但依照法律规定,杨维良的遗嘱仅可处分其个人财产,该2.9亩土地中,杨维良仅可处分其个人的承包经营权,仅为1.12亩由被告依法遗嘱继承。本案中争议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原告与杨维良在同一户,现杨维良死亡,除其遗嘱中应依法由被告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其余部分应由该承包农户继续耕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争议的承包地1.72亩。
二、本案争议的2.9亩土地中1.12亩由被告在承包期内依遗嘱继承,继续耕种。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审判长:翟自泉
审判员:王东来
审判员:吴克

书记员:陈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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