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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安连匣,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欣欣 审判员  刘艳晓 审判员  张晓清

书记员:赵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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