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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利与国网河北涉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永利
刘慧斌(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国网河北涉县供电公司
孙丹娜(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永利,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慧斌,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涉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建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丹娜,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永利诉被告国网河北涉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慧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丹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电力条例》第四十条,因发电系统或者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限电、停电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序位进行限电或者停电。本案中,被告供电公司2014年6月25日已采取公告的方式公告通知用户做好限电准备,在发现茨村变电站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按照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序位进行拉闸停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无过错;原告杨永利请求判决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其肉鸡死亡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评估相关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停电与肉鸡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存在过错行为,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八十条  、《河北省电力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永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永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河北省电力条例》第四十条,因发电系统或者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限电、停电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序位进行限电或者停电。本案中,被告供电公司2014年6月25日已采取公告的方式公告通知用户做好限电准备,在发现茨村变电站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按照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序位进行拉闸停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无过错;原告杨永利请求判决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其肉鸡死亡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评估相关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停电与肉鸡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存在过错行为,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八十条  、《河北省电力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永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永利负担。

审判长:陈铁山
审判员:孙素芳
审判员:白志秀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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