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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尤某开、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贾宏,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某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
被告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地址:石某某市裕华区槐树安东路141号宝翠商务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何志军,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X3MCXL。
委托代理人:李盾,该公司职员。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尤某开、燕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尤某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尤某开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尤某开的起诉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 赵胜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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