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定兴县东某某乡东册上村民委员会
王晨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红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龚永旗
王军(河北高碑店宏盛律师事务所)
杨娜(河北高碑店宏盛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
被告定兴县东某某乡东册上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伟,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晨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红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永旗。
委托代理人王军,高碑店市宏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娜,高碑店市宏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定兴县东某某乡东册上村民委员会、李某某、龚永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祖银亭
书记员:张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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